时间:2020-08-10
关于第5832700号“星际领航”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0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双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陶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32700号“星际领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92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页面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作为法人经营安徽星格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开发、制造并销售可靠的、安全易用的计算机、导航仪及零配件等电子科技产品。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品牌授权书;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计算机实物照片;4、标签实物照片;5、计算机配件包装盒照片;6、合肥自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许可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发票;7、安徽省奥奇讯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许可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发票;8、合肥中科大奥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许可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中一份合同的主体与其具有密切联系,属于关联公司。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安徽星格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安徽省奥奇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是否在“计算机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品牌授权书显示,其许可安徽星格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4、5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6、7、8中,采购合同与发票形成对应关系,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显示有复审商标及计算机器商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