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OS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116536号“WOS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365号

       

      申请人:广州华享智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6536号“WOS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WOSIANG”,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3081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