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8258343号“Land of PLEN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7076号重审第0000001549号
申请人:柳贤先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7076号《关于第28258343号“Land of PLEN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字第43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4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8197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109231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并公告,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253742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第50283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7009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含义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曲红阳
王凡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