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34837号“MEGVII旷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89号
申请人:北京迈格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4837号“MEGVII旷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14625号“旷视”商标、第25324238号“旷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商标并存,并出具了《同意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营业执照;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同意函》原件,考虑两商标权利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