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927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79号
申请人:传洋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27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3806号“i am bless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视觉效果差异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差异显著,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带兜帽的运动衫、长袖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成品衣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带兜帽的运动衫、长袖衫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