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66609号“文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80号
申请人:陕西文源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6609号“文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2177号“文源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潇文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