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85683号“Dream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49号
申请人:得林耳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5683号“Dream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服务上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97969号图形商标、第14116697号图形商标、第8451983号“dreamoc”商标、第16084079号“Dreamas”商标、第34652538号“Dreamua”商标、第9657564号“dreams”商标、第16331840号“dreambus”商标、第7219854号图形商标、第14116701A号图形商标、第14116701号图形商标、第34652537号“Dreamua”商标、第25092612号图形商标、第34629778号“Dreamua”商标、国际注册第1462537号“DREAMUP”商标、第34646943号“Dreamua”商标、第25096980号图形商标、第141167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差异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服务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2、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在构成要素、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Dreamus”与引证商标三“dreamoc”、引证商标四“Dreamas”、引证商标五“Dreamua”、引证商标六“dreams”、引证商标七“dreambus”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光纤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Dreamus”与引证商标十一“Dreamua”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音乐文本的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Dreamus”与引证商标十三“Dreamua”、引证商标十四“DREAMUP”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5、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Dreamus”与引证商标十五“Dreamua”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9类全部商品、第42类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