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780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5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80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1834号“杰仕本GiEzbaun及图”商标、第7969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图形设计、外观、呼叫、含义差异较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阿里云”品牌对应的LOGO,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明确、唯一的指向性关系。3、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流程状态;2、申请人及其“阿里云”品牌介绍资料、媒体报道;3、“阿里云”、图形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