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20000号“福街·河蟹FUJIERIVERCRAB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738号
申请人:盘锦士林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0000号“福街·河蟹FUJIERIVERCR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区别性,且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7168号“蟹美美及图”商标、第19350426号“霸双螯及图”商标、第15584289号“巴澄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及图形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含“河蟹”,使用在“甲壳动物(活的)”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甲壳动物(活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