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24483号“THE GODDARD SCHOO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733号
申请人:戈达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4483号“THE GODDARD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5427号“应录集团YINGLU GROUP及图”商标、第11217101号图形商标、第6890639号“GODDAR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发音、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经营范围、实际使用领域不同,共存在实践中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极低,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长期的使用,已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引证商标一、二、三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流程,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信息;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的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教育、讲课、教育信息、宗教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娱活动、书法服务”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即早期儿童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仍有效的书籍出版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即早期儿童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体育野营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体操训练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可显著识读的外文部分“GODDARD”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另可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