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23567号“悦刻阿尔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873号
申请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跨知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3567号“悦刻阿尔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初审通过的项目为“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声明放弃在3507、3509群组项目上的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40062号“悦刻”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6541345号“阿尔法”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07370号“悦刻”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9412609号“阿尔法”商标(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30418号“悦刻”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转让给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36711510号“阿尔法”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网络宣传使用资料、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3507、3509群组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