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辣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88092号“辣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621号

       

      申请人:广西正堂辣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8092号“辣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87965号商标、第193892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辣木”为多年生热带落叶乔木,其作为蔬菜和食品有增进营养、食疗保健的功能,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月饼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原料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