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10619号“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52号
申请人:绥中广结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0619号“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29109号、第5167931号、第7233460号、第7233461号、第7697736号、第9441704号、第9757995号、第10175555号、第10725668号、第12568194号、第13422326号、第13440333号、第13697469号、第14515631号、第18590724号、第19368831号、第21149379号、第21920328号、第28967037号、第295325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诸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询,引证商标一、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四十四类,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引证商标十九已失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现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九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九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八、二十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缘”,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八、二十核定使用的疗养院、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幼儿园、动物饲养、为动物提供食宿、会议室出租、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八、二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八、二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