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808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00号
申请人:贵州省家富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0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9243号商标、第16690049号商标、第20507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不近似。第33587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