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37578号“好丽友 3+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99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利尔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7578号“好丽友 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0628968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申请人提交了第6737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株式会社好丽友控股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其中载明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