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28044号“GLOBAL COFF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42号
申请人:广西凭祥宏伟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中企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8044号“GLOBAL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4901号商标、第6759472号商标、第8236931号商标、第24813223号商标、第24814960号商标、第25770472号商标、第26078856号商标、第32520715号商标、第34225872号商标、第8934216号商标、第14978980号商标、第8369558号商标、第55006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十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均包含中心词“GLOBAL”,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蜂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冰淇淋、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无酒精果汁、谷物制品、饼干、冰淇淋、医用营养饮料、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COFFEE",使用在“咖啡饮料;咖啡;咖啡用调味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在冰淇淋等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