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64848号“彤阳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528号
申请人:郑州彤阳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乐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4848号“彤阳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39940号“彤阳”商标的专用权至2019年2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前述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令邦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