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09915号“如初妈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722号
申请人:云南嘉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9915号“如初妈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18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是申请人的法人,故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313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称不一致。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如初妈咪”与引证商标一“如初妈咪”、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如意妈咪”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或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不同主体,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不能当然视为申请人的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