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68805号“M-GA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669号
申请人:音缪斯可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8805号“M-G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8469号“MY G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04673号“我家游戏www.5mgam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872258号“MSGAME Ga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发音呼叫和含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其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一期满未提起续展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将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MY”、“GAME”网页有道词典解释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游戏程序、声音和信号再现用无线电监控器、视听教学仪器、耳机转接线、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测量装置、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GAME”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mgame”、“MSGAME”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麦克风、音频接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头戴式耳机、麦克风、音频接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