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284892号“米亚蒙台梭利教育 AMI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687号
申请人:赛罕区菲米力儿童用品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4892号“米亚蒙台梭利教育 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955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31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33576号“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33576号“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图形构图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辅导(培训)、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MILY”与引证商标三、四“Amily”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游乐园服务、电视文娱节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