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YDU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72106号“MYDU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05号

       

      申请人:杜克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2106号“MYDU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完整包含申请人的英文字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71240号“MYJUKE”商标、第22603704号“医爵Medu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正在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签订的共存协议或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之一文字“Meduk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包含其字号的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