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30810号“泰福利 Tai fu 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03号
申请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0810号“泰福利 Tai fu 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0401729号“白杉资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46965号“泰来福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4642174号“寰通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755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未续展,即将无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泰福利 Tai fu l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白杉资产及图”、引证商标四的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融资服务;金融贷款;受托管理”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保险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