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WeSh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14844号“WeSh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830号

       

      申请人:新分享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4844号“WeSh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842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官网截图、相关报道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做出继续有效决定,现处于撤销复审流程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WeShare”与引证商标“Weshare”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