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S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68233号“APS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93号

       

      申请人:阿拉伯石油供应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8233号“APS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阿拉伯石油供应公司”的英文缩写,具有特定含义。申请商标经多年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字母“APSCO”,为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英文译名Asia-Pacific Space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的缩写,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