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25998号“i-云MR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272号
申请人:浙江蒲惠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毅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5998号“i-云MR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0620号图形商标、第3693733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要商标,通过使用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芯片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电子芯片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防盗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云”及拉丁字母组合“i MRP”组成。引证商标一、二经设计后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由汉字“云”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汉字“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芯片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