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福茂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035849号“福茂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77号

       

      申请人:南通福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商专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5849号“福茂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0432号“福茂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未发生混淆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福茂泷”与引证商标“福茂隆”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茶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