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光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42798号“流光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038号

       

      申请人: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2798号“流光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流光白”并非固有词汇,系申请人臆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流光”词典解释、百度、360百科搜索结果、申请人企业荣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流光白”指定使用在绘画和书法用纸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