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313571号“3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71号
申请人:佛山市卡尔迈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达信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3571号“3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5532号“3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58119号“3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96748号“3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24313号“3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71674号“3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截图、产品图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亦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3D”与引证商标三、四及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标识“3D”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