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古居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268721号“古居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69号

       

      申请人:徐学林
      委托代理人:上海仁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8721号“古居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5613号“古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86597号“南社古居 古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报刊杂志摘页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认读标识“古居斋”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古居”文字组成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