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96221号“GL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50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广乐祥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6221号“GL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62398号“P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27491号“GL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57586号“C-L-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77971号“贤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684924号“国鹰环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85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66303号“HAW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625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291029号“SY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和推广,已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诚信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介绍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LX”与引证商标二“GLX”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C-L-X”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五、七、九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六、八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筛选机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