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半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3070808号“半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5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图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绍兴半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70808号“半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85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了解,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主要包括: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其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2、店面照片、产品实物照片;
      3、销售发票;
      4、客户对复审商标使用的茶在网络上的评论和网络销售证据;
      5、被申请人在2015年10月荣获优秀形象企业证书、2017年被评迁为金德隆最美形象企业;
      6、复审商标核定的茶产品授权购销合同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已交换至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8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果、虫草鸡精、面包、谷粉制食品、豆浆、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经核准续展,专用期至2024年8月12日止。2018年9月30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2、经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有5件商标,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6253827号“半盏”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咖啡、茶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3销售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茶商品销售给了其他第三方,结合证据4消费者网络评论及网络销售情况、证据6复审商标茶产品购销合同及证据2店面照片、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之后,于2019年1月30日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6253827号“半盏”商标之情形也说明被申请人对“半盏”商标具有积极使用意图。综合考虑本案情形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考虑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