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238614号“威马智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5883号重审第0000001436号
申请人: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5883号《关于第27238614号“威马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61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47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11851189号“威马 Wei 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389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第16702555号“威马”商标、第19123426号“威马”商标、第25598494号“威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转让给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第25596965号“威马 E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生效。
根据二审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转让给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