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president's choice le choix du presid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21758号“president's choice

    le choix du presid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09号

       

      申请人:洛布劳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1758号“president's choice le choix du presid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21类第19079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24类第19117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多种含义,其使用在第21类、第24类、第27类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1类、第24类、第27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president的解释摘页;法院相关判决;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为申请人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的文字“president's choice ”英文可译为“总统的选择",“le choix du president”法语可译为“总统的选择”,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成套的烹饪锅;餐具(刀、叉、匙除外);第24类纺织织物;第27类地毯;席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第24类、第27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