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48379号“烂石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81号
申请人:湖南御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448379号“烂石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725693号“生爛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理由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三个相同汉字构成,仅汉字排序略有不同,二者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