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玛格•夫人MAGE•FU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81424号“玛格•夫人MAGE•FUR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30号

       

      申请人:彭紫榆
      委托代理人:冉烨(厦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1424号“玛格•夫人MAGE•FU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46357号“玛莉夫人Dano Mar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照片、申请人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玛格•夫人”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标识“玛莉夫人”首尾文字相同,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