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铭人会馆MING REN HUI GUAN M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15648号“铭人会馆MING REN HUI

    GUAN M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364号

       

      申请人:徐国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5648号“铭人会馆MING REN HUI GUAN M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6863号“铭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841号“美尔M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