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84577号“一品药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11号
申请人:贵州一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4577号“一品药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66261号“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28626号“一品堂珠宝 YIPINTANG JE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93126号“一品茶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99236号“一品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985408号“一品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39640号“一品江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047203号“一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43391号“一品轩 ICHIB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647622号“一品EP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081213号“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一品”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于2019年8月28日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九的中文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的显著文字均为“一品”,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在先“一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