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389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69号
申请人:济南明卓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8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整体设计简单大气,含义丰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第317290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可以共存。申请商标与第7304315号“M”商标、第16297058号“明的 Mingde”商标、第1365573号“华丰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和含义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共存协议、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至2020年2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向我局提出续展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外观、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共存协议,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该共存协议我局不认可。鉴于引证商标四是否续展注册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