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073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68747号 - 申请人:HEALBE CORPORATION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73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68747号 - 申请人:HEALBE CORPORATION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73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747号
申请人:HEALBE CORPORATION 合议组成员:孙红 2020年04月09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7311号第9类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经国际删减已将智能手表商品修改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89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半导体捕鱼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头戴式耳机、自动电唱机(音乐)、(计算机用)自动电唱机、音频视频接收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视机、逆变器(电)、放映设备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商品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高源
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