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97675号“GT R 50 BY
ITALDE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09号
申请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675号“GT R 50 BY ITAL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8002号“GTR 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32768号“1400GT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170780号“50 KBCAM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93002号“ITAL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83257号“ITAL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并未续展,其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权利人达成共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四、五的注册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续展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申请人的第14001751号“GTR”商标已在第12类电动汽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字母构成尚有一定差异,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经查明可知,鉴于申请人的“GTR”商标在第12类电动汽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GTR”商标的显著文字相同,二者指定商品亦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商标权属于私权,《商标法》第三十条在适用时除了考虑是否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引证商标二、四、五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申请商标,该《同意书》和双方商标共存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我局应当予以尊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