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S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537036号“D S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353号

       

      申请人:戴美安妮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7036号“D S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9144号“D 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书》显示申请人的英文名称与地址与经核准转让后的引证商标的英文名称及地址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