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9318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092号
申请人:北京知识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18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9753号图形商标、第36817599号图形商标、第34471670号图形商标、第21047278号“芬象短租及图”商标、第24774933号“WOOLITW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准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