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149631号“小卤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745号
申请人:内蒙古小卤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9631号“小卤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500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信息、实际使用照片、合同、发票等证据的复印件或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小卤國”与引证商标“小卤国”相比较,“國”是“国”的繁体字形式,两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猪肉食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