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432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316号
申请人:潞城市捌捌捌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晟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32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36816号图形商标、第6408683号图形商标、第28790079号图形商标、第8361979号图形商标、第9007891号图形商标、第3701793号“GP Deva及图”商标、第5680963号“TIME NETWORK时汇及图”商标、第10523635号“砀恒丰及图”商标、第16069280号图形商标、第6703648号“CIAM及图”商标、第16023569号“百仕欣及图”商标、第6940944号图形商标、第13405871号图形商标、第4468680号图形商标、第36290378号图形商标、第17144869号图形商标、第67041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构成元素、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广告牌、设计说明、经营场地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五于2020年3月3日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暂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工商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四、十六、十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工商管理辅助、自动售货机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九、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四、十六、十七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十五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对其被驳回是否生效不予等待。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四、十六、十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