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47509号“MTRO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23号
申请人:河北卓不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7509号“MTR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3800号“MR R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53367号“美若斯Myr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TROSE”与引证商标一“MR ROSE”、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yrose”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