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02056号“草饲之家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57号
申请人:丁毅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2056号“草饲之家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11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62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在先已有多个带有"草饲"二字的商标在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商品上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营养补充剂的定义;含有草饲在先核准注册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草饲之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