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55537号“360智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16号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5537号“360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844号“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29842号“GDI 智库 广州日报数据和数字化研究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大量包含“智库”的文字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360品牌和产品所获荣誉、“智库”百度百科介绍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电子邮件传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电子邮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360智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智库”,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