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25393 -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90号 -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253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90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5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注册申请具有合理性及正当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906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01191号商标、第25685266号商标、第209584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多方面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自身官方美居智能APP设计的商标标识,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设计原稿;申请人与华为跨界联手开启智能家居相关报道;"美居"智能APP的官网介绍、宣传单、微博宣传页面及海报;申请人官方介绍资料;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