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45073号“SG QUALITY PRODUC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788号
申请人:杭州博瑞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5073号“SG QUALITY PRODU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备商标固有的显著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包含文字“QUALITY PRODUCT”,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