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01901号“海欣HAI XI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2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梦婷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01901号“海欣HAI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791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6年01月17日至2019年0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3401901号“海欣HAI XIN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在第18类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提交的使用证据:
1. 被申请人企业荣誉及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
2.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 带有复审商标的太阳伞、帐篷、购物袋照片;
4. 2016-2018年部分太阳伞、帐篷、购物袋制作合同及发票;
5. 网店销售界面打印件;
6. 2016-2018年“海欣”商标在各类广告载体上的合同、发票、刊样;
7. 2016-2018年“海欣”商标参展的合同、发票、现场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12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4年10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0月06日止。2019年01月17日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2仅为商标所有权证据,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4中显示的太阳伞、帐篷属于被申请人宣传鱼丸等商品时所用的工具,并非申请人实际销售的商品。证据1、5-7均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第18类(动物)皮等复审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09日